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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第十五讲 说理的目的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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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的人都需要表明自己的主张,说明对事情有什么看法,观点如何。没有明确的主张,读者就不知道你要说什么,在说什么;没有明确的主张,连你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要说什么。发表自己的主张不只是在一个句子或者一个段落里,而是往往在一番议论或一篇文章里。根据主张的主要具体内容,我们可以把说理分成不同的目的,又称“争议点”。它们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弄清自己在为何种目的提出主张,也就是在厘清自己提出的是何种主张。这可以帮助一个人有的放矢地进行说理。除了大多数主张都可能涉及的“定义主张”(参见第四讲),还有五种最常见的主张,它们的争议点分别是事实(发生了什么)、原因(原因与后果的关系如何)、意义(如何阐释一件事、一部作品、一席话的意义)、价值(什么是好的、有用的、美的)和行动(该怎么办)。

真实是说理之本

这些不同种类的主张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相互交织和混合。以“反右”运动为例,讨论者如果关注的是1957年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那就会是一种“事实”主张的说理,它的主要目的是发现、陈述、还原历史事实。讨论“反右”与讨论其他历史事件一样,需要坚持真实的原则,要说真话,运用靠得住的历史材料,打破人们对某些敏感事件或人物的沉默,恢复被消抹的个人和集体记忆等等。在对待历史事实问题上,虽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但并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对于言之有据的说理,事实与非事实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在说理和说歪理之间,也是可以区别的。

为了说明“反右”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什么人有过什么样的遭遇,什么人应对这个历史事件负什么样的责任,往往就会需要涉及“原因”的说理。例如,是什么造成了“反右”运动?有哪些因素或推动力发生了作用?例如,政治学学者王绍光就认为,发动“反右”斗争是由于右派向党猖狂进攻,所以不得不对他们进行反击。但是,研究者朱正则认为,“反右”是一场旨在消灭党外民主派的“阳谋”。他们对于“反右”的原因便是提出了完全不同的原因说理。

不同的原因说理其实已经涉及了对“反右”的意义阐释。例如,反右的“右”是什么意思?当时知识分子提出的意见是“善意批评”还是“猖狂进攻”?他们有没有发表意见的公民权利?把他们当右派来打击、迫害是对还是不对?对过去事件的用词和用词的含义往往会引起意义和价值的说理争论。例如,如果“右派”其实不是右派,而且,几乎所有的右派如今都已经平反,为什么还称“反右”?名词的意义说理往往会转化为价值说理的评价,例如,“反右”的“右”是贬义的,与“错误”、“反动”、“不正确”、“坏人”这类负面的评价联系在一起,现在又该如何看待所谓的“右”?那些曾经是革命的正确立场,是否真的正确?这又会使得意义和价值的说理有可能朝行动说理发生转变。在广大右派尚未平反时,行动说理可能会影响到对他们的具体处置:如果右派是坏人,那么就应该继续打击,如果他们不是坏人,那么就应该平反昭雪。今天,讨论“反右”运动,仍有行动说理的意义:如果“反右”是一场错误的运动,就应该好好总结历史教训,将来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相反,如果反右是一场正确的运动,就应该好好总结经验,以便将来再进行这样的运动。

在所有这些说理中,虽然不会有人反对真实或实事求是,但是,确定真实、发现真实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说理的人都会为自己的主张引述某些在他们看来是真实的证据。但是,并非所有的说理者都会对所谓“真实证据”的可靠性有自觉的审视与检验。《1957年的夏季》的作者朱正,他在凤凰卫视拍摄的“反右”纪录片中说过这么一件事:“反右”后不久,他有一个熟人,一位从益阳调来的干部,去看当时负责在湖南打右派的省委第三书记周惠,他们谈起一位叫陈明的被打成右派的干部。周惠问这位从益阳来的干部,你知道你为什么没有成为右派吗?那个人说,陈明有右派的反党材料,而我没有。周惠哈哈一笑说,把你往当中一放,不就有材料了吗?苏联一部小说中,批斗会被含蓄地称为“往中间站”,凡是被某种权威认定犯有罪过的人,就让他站到一伙人的当中去,接受辱骂、批判、审问、斗争,没有任何辩护的权利。这种处境下,那个“往中间站”的人是没有说理的权利的。那些揭发、批判他的“说理”,它的真实性是根本不需要验证的。

在这种“说理”中,结论和理由的先后顺序关系是完全颠倒的,那是先有结论,再找理由,而且,不管真的有没有理由,都一定要找出理由来,不是一条两条,而是要多少有多少。因此,对“反右”的说理讨论,首先便需要对历史材料的真实价值有所辨别。这些材料都是由真实的活人写出来的,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并不等于材料的内容就必然具有真实性。当这些材料被想当然地当作真实材料,并直接用来支持“反右”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时,便会出现说理的谬误。

这种说理谬误不只是发生在深受“反右”宣传影响的群众那里,连专门研究政治学的学者也不一定能够幸免。例如,王绍光在与《南风窗》的访谈中就说,“反右”确有必要,因为右派确实乘“鸣放”之机向党发起了进攻,“百花齐放的时候,说让工农干部去休息、去学习、开除党籍,不是一个人、两个人,是一堆人这么说。我20年前曾花了很长时间查看1949—1966年的各类报刊,看到1957年‘百花齐放’时出现的言论感到很震撼,假如把我放到工农干部的位置上,我也会有强烈的反应,我想会的”。这位政治学者在提供“真实”证据时,所不幸忽略的是真实报刊材料后面隐藏的不真实和造成这种不真实的政治权力意图。当时中国报刊的任务不就是把右派言论报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吗?这样的材料不证明右派反党,还能证明什么呢?

一个人说理的能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为他受过的教育程度或具有的专业知识。有时候,越是有专业权威的人,越可能利用这种权威进行欺骗。说理是一种普通人理性交流所需要的能力,任何一个专业程度并不高的人,都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说理是公民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内容,不是专业人士的职业训练。18世纪后期,美国独立并建立共和制度,建国之父之一的杰弗逊视小学为公民的大学,19世纪公立学校在美国普及,中学代替小学,成为公民的大学,这些基础层次教育的重要性都是从提高普通公民能力的作用而来的,而在公民能力中最为关键的便是公民说理和识别公共说理真伪的能力。今天,美国学校教学生说理和辨别说理谬误的教育是从小学四年级就开始的,经过初中和高中的不断提高,可以达到相当的水准。受过这种普及教育的公民,他们的理性公民参与和说理能力,成为民主制度能够稳定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说理的价值与宽容

在前面说到的五种不同说理目的中,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价值”,因为其他几种说理目的的背后往往都有某种价值观在起作用。价值有三种:实际功用、趣味爱好和道德伦理。无论哪一种价值,都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可以是群体共有的。如果任何一种价值仅限于个人,而无法与他人沟通的话,对公共说理便没有意义。公共说理所讨论或涉及的不是哪一个人的价值,而是能与群体有所关联的价值。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莎士比亚(趣味爱好),但你不能因此说别人也不应该喜欢莎士比亚。同样,你可以喜欢唱红歌,但你不能因此说别人也应该或必须喜欢。你可以通过说理去说服别人,改变他们的想法,但你不能把自己的想法用说服之外的手段强加给别人。

趣味爱好的价值是如此,实用的和道德的价值也是如此。你可以把有房有车当作“成功”和“幸福”的价值体现,但你得知道,别人可以不把这个看作成功或幸福,反而看作是物质功利或者庸俗。道德伦理的价值同样如此,如果你是佛教徒,把“杀生”看成是一种“罪过”,别人应该尊重你的伦理观念,而你也得允许别人过不是素食主义者的无罪生活。

许多不同价值需要在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中共存,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则需要有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来维持和保护。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义务和权利,也都应该有说理的机会,并且不应该因为说理而受歧视和迫害。像“反右”中那样因为提意见而遭殃甚至家败人亡的事情,不仅使无数个人噤若寒蝉,而且使得社会整体的公共说理环境遭到摧毁,导致整个国家的不说理和非理性,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灾祸便不可避免地要连连发生了。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社会和国家能得益于宽容而有序的公共说理。用和平的说理而不是暴力的斗争来解决问题是一种道德之善,这不仅是因为说理比不说理更能找到真实和公正的东西,而且还因为普遍的说理对遏制社会暴力和提高全体国民的文明程度都有极大的正面作用。社会需要说理与需要教育的道理是一样的,说理需要比较高素质的理性公民,公民的普遍素质越高,说理就越可能成为社会的规范;社会越以说理为解决问题的规范,也就越能造就愿意说理和能够说理的广大公民。

对于公共说理,宽容的价值往往是从反面来理解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宽容,个人便可能会因为他所说的理而遇到不幸,或者仅仅因为说理这一行为而遭受危害。宽容是一种中介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价值,它是实现某些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尊严、自由、平等)的条件,而非最终结果。人们以实质性的基本价值来构筑种种关于“好社会”的理念,而宽容则不足以支撑这一类的理念。例如,我们可以说,好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的、人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但我们却不能说,一个好社会只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如果大多数人宽容非正义、不自由和不平等,这样的社会哪里能称得上好社会?宽容只涉及人们相互对待不同看法的态度,但它自己却并不是一种实质价值。宽容是让实质性基本价值的共识逐渐浮出不同看法的保证和条件,它起的是一种过程的作用。没有宽容,不同的意见就会因冲突而导致暴力、压制、迫害、杀戮或战争。没有宽容,人们就不能和平地取得关于基本价值或其他事情的共识。

在寻求更为高尚的共同目标——好生活——的过程中,人们离不开宽容。宽容首先是他们通过说理来应对现实多元和冲突的唯一有效手段,并因此也成为一种起码的社会美德。宽容所起的主要作用是设置限度。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关于基本价值观意义的争论和说理,有权者对弱者的所作所为,多数人(政治、社会、道德、民族等)对少数人的所言所行,这些都需要由宽容来设置限度。宽容的限度与压迫、专制和暴力所设置的限度是不同的。我们之所以称宽容为美德,就是因为它可以一步步带领人们走出习以为常的压迫、专制和暴力。

理在哪里和说理环境

在宽容的说理环境中,人们往往为了达到某种或然性的真实共识而进行说理辩论。这决定了公共说理在一个民主生活中的基本性质和作用。美国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布斯(Wayne C. Booth)说过,“民主必须依靠这样一种公民,他们能够为自己进行说理,他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证明的,至少是有或然性的”。许多在公共说理中讨论的事情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正如斯通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所说:“议会必须作出对付未来情况的政策决定,而未来是不可预测的。法庭必须断定过去的一件事情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而在这一点上,诚实的证人提供的情况常常有很显著的不同”,“人不需要讨论确定的事,需要讨论的是不确定的事,在这上面,他们判断的不过是或然性而已”。不对任何具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永远正确的主义、原则、政党、领导)抱有虚幻而不实际的期望,接受与人的社会生活共存的或然性,这样来看待公共说理能够达到的东西,不应该是令人沮丧的,反而应该令人鼓舞,因为它能增强人自己治理自己,自己造就共同的“好生活”的决心。

群体共同的“好生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什么是正当和适当的欲望、正派的行为、应有的个人品格、人际间的待人接物之道、社会道德观、政治价值观等等。在涉及这些价值的说理时,往往需要诉诸某种共同认可的权威——如法律、传统、道德习惯,而在这些之上则还有更高的权威——神法、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等等。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从的,而权力则是通过害怕、恐惧和强制发生作用。说理需要权威而非权力,是因为真正的权威需要有“理”的根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说理中,人们越是经常地引用或诉诸公认的权威(如宪法、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宪法的判决先例),就越是有理可说。越是有理可说,有说理的地方,也就越是有说理的习惯。反之,就算是有说理的技能和知识,如果没有可说之理,或无处可去说理,也照样说不起理来。

在一个人们普遍说理的社会里,人们诉诸宪法或具有立国价值意义的文献,如美国的宪法、《独立宣言》、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由选民代表所订立的法律、法规,这些文献体现了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和人际交往的规范。宗教信徒们还会把《圣经》或《古兰经》这样的文本视为神圣的价值指引。这些价值指导,如《圣经》中的十诫,是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俗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习俗也因此成为说理的价值来源和支持。说理要知道理的权威根据在哪里,理是存在于权威根据之中的,而权威则必须是公认的、持之以恒的、有章可循的权威。

无论是像宪法这样的法治权威,还是像《圣经》或《古兰经》这样的宗教权威,人们把它们认同为理的来源,都不是简单的服从,而必须成为一种信仰。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法一度只是为权力统治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所信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范。即便如此,法也常常不被遵守。法因此不可能具有信仰的价值作用。人们服从法律,主要是出于害怕法律的惩罚,并没有将它内化为一种共同规范。即便在需要时引用法律,也往往是功利性的,不过是出于临时抱佛脚的需要,期求满足的只是一个具体的要求。连最高的宪法也是如此。宪法也曾形同虚设,连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被打得鼻青脸肿,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他只是在需要宪法护身的时候,才把它拿在手里。当宪法不能进入人心、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时候,拿在手里又能有什么用呢?

同样,在中国也缺乏一种具有终结价值和普遍道德规范作用的宗教信仰。这给人们在说理时造成了“理在哪里”的困扰。在一个有崇拜无信仰的社会里,即使看起来有一些类似于宗教的活动,绝大部分也都与价值共识无关,因此也无法为公共说理提供理的权威。人们与神交往,大多数是为了求神满足他们的具体要求,因此,他们会有选择地崇拜据说是比较灵验的那些神(其实都是偶像)。他们会提供一些贡品或者捐一些财物,以此来换取神灵对自己的满足。如果不能有求必应,他们便去求别的神。能够成为理的权威的那种宗教,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它的神是超越于人的具体要求的,不管应验不应验,人们都坚信这个神,因此这个神才具有普遍的道德超然性。人们信仰神,是因为神代表最完美的善、真和美,因此,神给人的是智慧、力量,心灵的抚慰和道德的指引,离开了这些,神给人类的“理”只能是空洞的教条。

一个社会的整体公共说理环境是由多种相互联系的因素形成的,没有说理环境的社会往往难以避免命令、训令、宣传、争吵和言论压制。在一个世俗的、宗教信仰淡薄的社会中,仍然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共说理环境和“理”的权威。这时候,说理环境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治的民主法治,它保证了公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也保证了在需要时能够达成共识的程序制度(公民投票、法庭判决、公民陪审等等)。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们是说理的“理”的根本所在,不同意见的辩论最后都必然要以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来衡量各自的合理性。同样重要的是优秀的公民素质和教养,说到底,说理是公民们在说理,官员、社会名流、有影响力的学者、公共人物都不过是身份比较特殊的公民而已,他们说理的时候也是公民在说理。一个说理的社会环境最终的标志是公民说理,只有在大多数公民愿意和习惯说理,有说理的要求、能力和习惯的社会里,说理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